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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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逕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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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2-1條的規定,如果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多目標使用的新建案件,該土地興建後的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的排水逕流量。 範例參考資料:這項規定旨在控制新建公共設施用地對排水系統的負擔。以城市建設中的一個新商場為例,當商場計劃在公共設施用地上興建時,須確保商場興建後的排水逕流量不會比興建前更大,以避免對現有排水系統造成負擔過重的情況發生。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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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