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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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已獲准獎勵興辦之公共設施,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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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19條規定,在該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獲得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核准的公共設施,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根據資料內容,被告可能未依照都市計劃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訂定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收費標準,因此被告無法根據該收費標準來核定西屯民有零售市場攤位的租金。此外,資料中也提到了都市計劃法第三十條所稱的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是由台灣省政府根據法律授權訂定的,該辦法應經省議會的同意並報經內政部核備,也應送立法院備查。根據內政部的解釋,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是才能根據都市計劃法及建築法為準繩來發布施行的。因此,根據資料中的內容以及內政部的意見,都市計劃法第三十條的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是由台灣省政府訂定的,並且應經省議會和內政部的核備、送立法院備查,資料中沒有提到被告是否遵循這些程序來訂定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因此,根據資料內容,被告可能未依法訂定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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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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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