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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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應整體開發;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興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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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18條規定,獎勵投資辦理的公共設施應進行整體開發,必要時可以進行分期分區的興建。根據資料中的說明,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並給予獎勵,如低利貸款、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和換發權利書狀費用,以及優先興建相關公共設施等。這項法條也提到了整體開發和分期分區興建的概念,意味著在執行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時應該把整體規劃和分期分區考慮進去。採用整體開發和分期分區的方式,可以確保公共設施的適時興建,並能夠有效利用土地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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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