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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資人對辦理之公共設施應負管理及養護之責任,並應接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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