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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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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對辦理之公共設施應負管理及養護之責任,並應接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指導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第17條,投資人對辦理的公共設施應負管理和養護的責任,並應接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的指導監督。此法條規定了投資人在投資興辦公共設施方面的責任和監督要求。投資人不僅需要管理和維護所投資的公共設施,還需要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導和監督。這樣可以確保公共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最新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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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投資人對辦理之公共設施應負管理及養護之責任,並應接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指導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