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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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是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16條的條文,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有人要投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並需要拆除、遷移或者進行補償的事項,那就是由投資人自行處理,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協助。所有相關費用都由投資人負擔。根據最新的資料,該條規定還沒有被修改或修訂。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地上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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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