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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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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地上物之拆除、遷移、補償事項應由投資人自行處理,並得申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投資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是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16條的條文,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有人要投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並需要拆除、遷移或者進行補償的事項,那就是由投資人自行處理,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協助。所有相關費用都由投資人負擔。根據最新的資料,該條規定還沒有被修改或修訂。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地上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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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投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內地上物之拆除、遷移、補償事項應由投資人自行處理,並得申請縣(市)政府或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