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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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項目規定如下: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 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 三、道路、停車場、廣場。 四、公墓、殯儀館。 五、市場。 六、車站。 七、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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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3條,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的項目包括公園、兒童遊樂場、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道路、停車場、廣場、公墓、殯儀館、市場、車站和其他經內政部核定的公共設施。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相關資料,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的目的是提供適當的場所供市民使用,以增進市民活動的便利和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公共設施的劃設應根據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來決定其項目、位置和面積,並且應按照當地的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況進行適當配置。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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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