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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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獎勵之項目,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者,投資人得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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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 4 條,如果項目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的規定,投資人可以申請進行多目標使用。該條款的參考資料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該方案是政府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促進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以發展都市建設所制訂的。根據該方案,投資人可以根據該方案的類別、申請條件和經營使用行業來申請進行多目標使用。這些規定已經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並且在行政訴訟中經常看到政府機關根據這些規定來拒絕或限制人民的建造執照申請的情況。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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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