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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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0條,當執行機關根據第7條的規定公告交換標的後,若查明交換標的有第6條第2項各款所列的情形,或在投標前認為個人或團體提出的異議有合理理由,或其他情形特殊時,可以公告撤銷或廢止該交換標的。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執行機關可依據該條規定撤銷或廢止交換標的。
- 第七條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投標名詞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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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