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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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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於交換資格審查完竣,應即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程序,公告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1條,執行機關在完成交換資格審查後,應立即按照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程序,公告交換標的的投標及開標日期。具體的範例資料與該法條的關聯度不明確,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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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11 條規定:「執行機關於交換資格審查完竣,應即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程序,公告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