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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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11條,執行機關在完成交換資格審查後,應立即按照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程序,公告交換標的的投標及開標日期。具體的範例資料與該法條的關聯度不明確,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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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