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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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執行機關在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後,如果發現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應通知申請人在十五日內補正。 2. 如果申請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申請應予駁回: -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的規定。 -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進行補正。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345號判決,當執行機關接獲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後,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審查,並依據法定程序作出決定。此外,該判決也提到,如果申請人在接獲補正通知後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執行機關有權對申請進行駁回的決定。 參考資料: 1.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日期:102年12月26日) 2.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345號判決
- 駁回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第三條或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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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