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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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向財政部申請,以指定的金融機構按照私人或法人團體投資興建停車場所需資金的70%辦理貸款。根據裁判書中的內容,福松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提出融資申請,根據合約第13條約定,甲方即福松公司向乙方申請貸款,乙方是指新竹縣政府建設局。這表明新竹縣政府為了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同意讓福松公司申請貸款來興建停車場。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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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