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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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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財政部指定金融機構按私人或法人團體投資興建停車場所需資金百分之七十辦理貸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向財政部申請,以指定的金融機構按照私人或法人團體投資興建停車場所需資金的70%辦理貸款。根據裁判書中的內容,福松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提出融資申請,根據合約第13條約定,甲方即福松公司向乙方申請貸款,乙方是指新竹縣政府建設局。這表明新竹縣政府為了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同意讓福松公司申請貸款來興建停車場。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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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財政部指定金融機構按私人或法人團體投資興建停車場所需資金百分之七十辦理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