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以改善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3.01
廢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依本辦法之規定,但其他法令有利於投資人者,適用最有利於投資人之法令。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辦法所稱民間,係指私人或法人團體。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指依本辦法規定投資興建供公共使用之平面或立體停車場。
左列用地得准投資興建停車場。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設置之停車場用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令,得興建停車場之公園、廣場、學校、道路用地。
三、都市計畫範圍內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得興建小型汽車臨時性停車場之土地。
四、建築物法定空地之地下層。
都市計畫範圍內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得依照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其部分土地申請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興建停車場,合於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者,依法減免稅捐。
本辦法施行後,公私公共停車場附近地區道路或路邊,公路或警察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劃定禁止停車區或設置計時收費之停車場。
本辦法施行後,公私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得申請就其一部或全部開放供公共停車使用。
投資興建停車場,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優先籌劃配合四周道路之下水道及路燈等相關公共設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3.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