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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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興建停車場,應由投資人填具申請書檢同事業及財務計畫書、停車場工程計畫書圖、停車場用地權利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由主管建築單位會同都市計畫、交通、警察及其他有關單位勘查審定,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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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15條,投資人欲興建停車場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並附上同事業及財務計畫書、停車場工程計畫書圖、停車場用地權利相關文件。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的兩個月內,會由主管建築單位與都市計畫、交通、警察及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勘查審定,並向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案件中提供的內容,福松公司在84年6月20日提交了新竹縣政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用停車場的申請書,並附上了相關的新竹縣治停車場興建計畫書。根據第15條第1款的規定,福松公司的申請資料應該包括同事業及財務計畫書、停車場工程計畫書圖、停車場用地權利相關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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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