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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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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為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投資興建者,得對外營業;其為公益法人團體投資興建者,得收取管理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6條,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投資興建的停車場可以對外營業;而公益法人團體投資興建的停車場則可以收取管理費。 參考資料: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6條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益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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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 6 條規定:「停車場為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投資興建者,得對外營業;其為公益法人團體投資興建者,得收取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