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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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用地得准投資興建停車場。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設置之停車場用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令,得興建停車場之公園、廣場、學校、道路用地。 三、都市計畫範圍內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得興建小型汽車臨時性停車場之土地。 四、建築物法定空地之地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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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逐條釋義: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設置之停車場用地: 這項款指的是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專門規劃和劃定供作停車場使用的土地。這些地皆可被用來興建停車場。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令,得興建停車場之公園、廣場、學校、道路用地: 根據都市計畫法,這項款表示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經根據相關法令的公園、廣場、學校、道路所設置的土地,可以被用來興建停車場。 三、都市計畫範圍內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得興建小型汽車臨時性停車場之土地: 此項款指的是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可以用來興建小型汽車臨時性停車場的土地。這些停車場通常是暫時性的,用於解決特定時期內停車需求增加的問題。 四、建築物法定空地之地下層: 這項款指的是在建築物法定空地下方的地下層可以被利用來興建停車場。建築法規定,建築物在規定的範圍內必須留出一定面積的空地,這些空地的地下層可以被利用來興建停車場。 根據問題的描述,並沒有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來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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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