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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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後,公私公共停車場附近地區道路或路邊,公路或警察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劃定禁止停車區或設置計時收費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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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18條的規定,在該辦法實施後,公私公共停車場周邊地區的道路或路邊,公路或警察機關應根據實際需求劃定禁止停車區或設置計時收費停車場。這意味著當公私公共停車場在特定地區興建完成後,為了確保交通秩序和停車方便,相關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來設置禁止停車區或設置計時收費停車場。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料,並未提到該法條的具體細節或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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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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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