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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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 17 條,當興建停車場的投資人違反核准投資條件時,直轄市、縣 (市) 的主管機關應該訂定一個期限通知投資人改正。如果情節很嚴重,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投資人的核准。根據這條法規的解釋,投資人有責任遵守核准投資條件,否則可能面臨改正或撤銷的處分。相關範例及資料需要進一步查證。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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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