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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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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私人或法人團體,其所需用之停車場用地為已出租土地者,得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協議依有關法令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供投資人興建停車場。協議不成時,得申請主管機關調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9條規定,已出租土地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協議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以供投資人興建停車場。若協議不成,則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1.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直接關聯到《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9條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總結: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就《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9條進行逐條釋義。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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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 9 條規定:「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私人或法人團體,其所需用之停車場用地為已出租土地者,得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協議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