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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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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私人或法人團體,其所需用之停車場用地為公有者,由投資人檢附准文件向公地管理機關申請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其租金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10條,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的私人或法人團體,若所需的停車場用地是公有土地,必須向公地管理機關申請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在申請過程中,投資人需要檢附核准文件,並根據相關規定獲得租金優惠。 範例: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投資人A公司申請興建停車場時,其停車場用地為公有土地。A公司向公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檢附核准文件。經審核後,公地管理機關同意將該土地租借給A公司,並提供租金優惠的條件。根據該辦法第10條的規定,A公司在使用該土地時可以享受到租金優惠。

  • 法人名詞
  • 名詞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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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 10 條規定:「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私人或法人團體,其所需用之停車場用地為公有者,由投資人檢附核准文件向公地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