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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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10條,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的私人或法人團體,若所需的停車場用地是公有土地,必須向公地管理機關申請租用或設定地上權。在申請過程中,投資人需要檢附核准文件,並根據相關規定獲得租金優惠。 範例: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投資人A公司申請興建停車場時,其停車場用地為公有土地。A公司向公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檢附核准文件。經審核後,公地管理機關同意將該土地租借給A公司,並提供租金優惠的條件。根據該辦法第10條的規定,A公司在使用該土地時可以享受到租金優惠。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地上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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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