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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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11條,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的私人或法人團體,如果需要使用私有停車場用地,可以與土地所有人協商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申請調處。根據我們所查到的資料,該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範例,但在實務上,投資人與土地所有人可以根據合約協商的原則來達成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調處,以解決使用地的問題。
- 法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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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