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3條,該法規定了本辦法的主管機關,分別在中央、直轄市、和縣(市)的政府。具體的主管機關如下: - 在中央為內政部。 - 在直轄市為各直轄市政府。 - 在縣(市)為各縣(市)政府。 例如,如果我們要在台灣的新北市興建一個停車場,該法條的主管機關就是新北市政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