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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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民間,係指私人或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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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4條的規定,這個辦法中的「民間」指的是私人或法人團體。這意味著這個辦法所提到的獎勵措施適用於私人投資者或法人團體,以鼓勵他們興建停車場。這可以解釋為什麼本案中的新竹縣政府對於私人或法人團體投資停車場興建案有相關的公告和規定。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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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