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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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8條,對於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應依聯席會議之議決,分別依本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所定程序,辦理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之核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認可及水土保持計畫書之核定。 這條法條的意思是,當涉及到重大投資開發案件的都市計畫時,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主管機關應根據聯席會議的決議,依照相應的法律,例如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和水土保持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的核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的認可以及水土保持計畫書的核定。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 - 環境影響評估法 - 水土保持法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水土保持法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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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