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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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7條的規定,聯席會議可以組成小組進行實地調查並提供意見作為會議討論和審議的參考。此小組可以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委員、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委員,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代表單獨或共同組成,也可以邀請其他專家或學者提供諮詢意見。而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則應該指派相關人員協助小組辦理調查事項。 作為該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使用「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進行逐條釋義,此文件的最新版本為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的108年7月12日公告的版本。根據該文件,第17條規定的內容可以使用該法規本身來解釋,並且可以參考具體的案例來確定相關作業的執行方式。 舉例如下,假設某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正在進行聯席審議,專案小組組成了一個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和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專案小組委員組成的小組,並邀請了一位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小組根據第17條的規定,前往案件所在地實地調查,並研擬了一份報告,該報告作為聯席會議討論和審議的參考資料之一。這個例子符合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7條的要求。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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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