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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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在召開聯席會議時,可以允許與案情有關的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待說明完畢後,他們需要退席。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聯席審議過程的公開、透明和公正,讓相關的公民或團體有機會就案情提供說明和意見。這樣可以增加過程的參與度和民眾對相關決策的信任。例如,當一個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需要審議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可以邀請該案件相關的公民團體到聯席會議中進行說明,讓他們能夠就案情提出觀點和意見,以供審議機關參考。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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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