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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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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在召開聯席會議時,可以允許與案情有關的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待說明完畢後,他們需要退席。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聯席審議過程的公開、透明和公正,讓相關的公民或團體有機會就案情提供說明和意見。這樣可以增加過程的參與度和民眾對相關決策的信任。例如,當一個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需要審議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可以邀請該案件相關的公民團體到聯席會議中進行說明,讓他們能夠就案情提出觀點和意見,以供審議機關參考。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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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 16 條規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