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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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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聯席會議應有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之委員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2. 2.聯席會議開會時,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或代表應自行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5條,聯席會議在開會時應有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之委員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此外,聯席會議開會時若有委員或代表具有利害關係,應自行迴避。 舉例來說,如果聯席會議有10位委員,根據第1項規定,至少需要有5位委員出席才能開會。另外,如果其中某位委員或代表有與該開發案件有利害關係,則應自行選擇迴避,不參加該會議的討論和表決。

  • 都市計畫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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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 15 條規定:「聯席會議應有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之委員各二分之一以上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