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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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5條,聯席會議在開會時應有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之委員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此外,聯席會議開會時若有委員或代表具有利害關係,應自行迴避。 舉例來說,如果聯席會議有10位委員,根據第1項規定,至少需要有5位委員出席才能開會。另外,如果其中某位委員或代表有與該開發案件有利害關係,則應自行選擇迴避,不參加該會議的討論和表決。
- 都市計畫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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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