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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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聯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者,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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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4條,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以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委員應該親自出席聯席會議。然而,如果是由機關代表兼任的委員無法出席,則可以由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 參考資料: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4條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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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