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聯席會議主席依聯席審議方式,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直轄市、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共同擔任之。
- 2.前項都市計畫委員會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副召集人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或專案小組未置副召集人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3條中按照目前的法規規定,聯席會議的主席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直轄市、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共同擔任。如果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則由該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的副召集人代理。如果副主任委員也不能出席或專案小組沒有置副召集人,則由該委員會的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01) - 環境影響評估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20017)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