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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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會議應於開會前三日將會議議程及有關資料函送出席者。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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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2條規定,聯席會議在開會前三天應向出席者發送會議議程和相關資料的函件。這條規定進一步指出,如果是緊急性的臨時會議,則不需要遵守提前通知的限制。 按照這項規定,聯席會議的參與者應在開會前三天收到會議議程和相關資料的函件。這樣可以確保參與者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並了解即將討論的事項。然而,如果情況緊急,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則可以不必提前通知參與者。 例如,如果一個重大投資開發案需要聯席審議,則根據本條規定,主辦單位應在審議會議之前的三天內向出席者發送相關資料和會議議程。這樣,與會者可以提前準備並了解討論的內容。然而,如果出現了一個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審議,則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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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