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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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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時,應視案件性質與需要,分別或共同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聯席審議前條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到的「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11條,當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時,應根據案件性質與需要,分別或共同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或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議相關事項。 這表示在聯席審議前,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可以邀請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以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一同審議開發案件相關事項。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重大投資開發案件的審議能夠涵蓋多個專業領域,以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 例如,在一個重大投資開發案中,如果該案涉及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以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問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就應該組織相關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來進行聯席審議。透過這種方式,各方面的專業意見和專業知識可以被充分考慮,從而做出全面且具有參考價值的決策。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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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開聯席會議時,應視案件性質與需要,分別或共同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與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