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辦理住宅業務、新市鎮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需要,特設置營建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根據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為了統籌辦理住宅業務、新市鎮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的需要,特設置營建建設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相關辦法。 參考資料:「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營建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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