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根據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營建建設基金屬於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的特種基金之一。該法條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設置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三個基金。這些基金的預算編制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負責。依據這些規定,營建建設基金用於相應的住宅建設、新市鎮開發和都市更新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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