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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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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營建建設基金屬於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的特種基金之一。該法條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設置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三個基金。這些基金的預算編制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負責。依據這些規定,營建建設基金用於相應的住宅建設、新市鎮開發和都市更新的支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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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