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根據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1條,本基金可以設立多個基金,這些基金之間可以透過計息方式彼此融通。這意味著本基金下的不同基金之間可以相互借貸或調度資金,以提高運用效益。例如,如果某個基金需要額外資金進行特定的建設項目,其他基金可以提供借貸或資金融通,而在此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利息收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基金間的資金流動性和運作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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