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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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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1條,本基金可以設立多個基金,這些基金之間可以透過計息方式彼此融通。這意味著本基金下的不同基金之間可以相互借貸或調度資金,以提高運用效益。例如,如果某個基金需要額外資金進行特定的建設項目,其他基金可以提供借貸或資金融通,而在此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利息收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基金間的資金流動性和運作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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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1 條規定:「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