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需要設立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由委員組成,其中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以及其他委員。委員的人數應為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是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一人是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聘兼有關機關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委員之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專家學者委員的任期為二年,結束後可以續聘,而機關代表則應隨其本職進退。管理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或由副召集人或其他委員推舉一人代理。在開會時,專家學者委員如果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應該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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