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根據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之規定,該基金應置執行秘書一人,並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工作人員若干人。這表示該基金的執行秘書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都是由相關的業務單位指派兼任的。這樣可以確保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工作能夠得到適當的人员支援和協助。範例:例如,當一個營建建設基金需要成立時,相關的營建部門可以指派一位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執行秘書,並指派其他人員作為工作人員,以確保基金的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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