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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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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事會開會時,理事應親自出席。但章程訂定得由其他理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2. 2.每一理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1 條,對於理事會開會時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解釋: 1. 理事會開會時,理事應親自出席。這表示在理事會舉行會議時,理事們應當親自出席,不能代他人出席。 2. 但章程訂定得由其他理事代理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如果章程中訂定了允許其他理事代理出席的情況,那麼其他理事可以代替缺席的理事出席會議。 舉例來說,假設都市更新會的章程規定,理事可以指派其他理事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某一位理事無法親自出席,他可以指派另一位理事代替自己出席會議。這樣做不會違反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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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1 條規定:「理事會開會時,理事應親自出席。但章程訂定得由其他理事代理者,不在此限。每一理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