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1 條,對於理事會開會時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解釋: 1. 理事會開會時,理事應親自出席。這表示在理事會舉行會議時,理事們應當親自出席,不能代他人出席。 2. 但章程訂定得由其他理事代理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如果章程中訂定了允許其他理事代理出席的情況,那麼其他理事可以代替缺席的理事出席會議。 舉例來說,假設都市更新會的章程規定,理事可以指派其他理事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某一位理事無法親自出席,他可以指派另一位理事代替自己出席會議。這樣做不會違反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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