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2條的規定,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且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不過,如果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過半數理事的提議,也可以隨時召集會議。如果理事長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召開會議超過兩次,則可以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召集會議。召集會議時,應該明確說明召集的事由,並且監事也有權列席會議。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召集的理事會,應該在會議前七天通知,而根據第一項的但書規定召集的理事會,則應該在會議前兩天通知。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1月10日) 例如,在某都市更新協會中,理事長應該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理事會議。如果理事長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召開會議超過兩次,那麼直轄市的主管機關可以指定一名理事召開會議。在召集會議時,應該清楚說明召集的事由,並且監事也有權列席會議。根據法規,召集會議應該提前通知理事會成員。例如,在第一項的規定下,如果是由理事長召集的會議,則應該在會議前七天通知;而如果是根據第一項的但書規定召集的會議,則應該在會議前兩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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