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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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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事會之決議,除本辦法或章程另有訂定外,應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理事會就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3條,對於理事會的決議有以下幾點規定: 1. 決議的出席要求:除非本辦法或章程另有規定,理事會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也就是說,超過一半的理事必須參與會議才能進行決議。 2. 特定事項的決議要求:針對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列舉的事項,理事會的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同時,出席理事的過半數必須同意該決議。 舉例來說,如果理事會共有10位理事,根據第一項規定,至少需要6位理事出席會議才能做出有效的決議。而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涉及到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則至少需要7位理事出席會議,並且需要超過一半的出席理事同意該決議。 以上解釋基於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3條的規定,並參考了相關的法令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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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3 條規定:「理事會之決議,除本辦法或章程另有訂定外,應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就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