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24 條
- 1.理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理事。
- 2.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及其結果。
- 3.議事錄應與出席理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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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4條,議事錄應該具備以下要素: 1. 該次會議的日期、開會地點、主席的姓名和決議方法必須被記載在議事錄中。 2. 議事錄應完整紀錄會議討論的過程和結果。 3. 議事錄必須與出席理事的簽名簿和參與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同保存。 例如,如果有一次都市更新會的議事錄如下: - 日期:2022年5月10日 - 開會地點:臺北市都市更新會議室 - 主席:王大明 - 決議方法:以表決方式進行 - 議事經過:討論了都市更新計畫的執行進度和相關法規須遵守事項 - 結果:通過了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並決議遵守相關法規 此時,應該將上述議事錄保存並與出席理事的簽名簿以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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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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