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得依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及業務。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理事會可以根據章程聘僱工作人員來處理會務和業務。這意味著理事會有權利聘請適當的人員來協助執行工作,以提供必需的支持和服務。關於這一規定的例子,目前暫時無法提供相關案例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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