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應置監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至少一人,且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得置候補監事一人。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會應該設置監事,並且監事人數至少為一人,但不能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此外,都市更新會還可以設置候補監事一人。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