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26 條
都市更新會應置監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至少一人,且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得置候補監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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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都市更新會應該設置監事,並且監事人數至少為一人,但不能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此外,都市更新會還可以設置候補監事一人。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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