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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27 條

監事之權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三、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畫。 四、查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五、監察財務及財產。 六、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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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7 條,監事的權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監事有責任監督和確保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所做出的決議。他們必須確保這些決議在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條件下適當執行。 2. 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監事有責任參與和監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研擬和執行。他們應確保計畫符合相關法規和程序,並有利於都市更新的順利進行。 3. 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畫。 監事有責任參與和監察權利變換計畫的研擬和執行。他們應確保計畫符合相關法規和程序,並保護所有相關利益關係者的權益。 4. 查核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監事有責任查核和確認都市更新會的會計簿籍和會計報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他們應確保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5. 監察財務及財產。 監事有責任監察和確保都市更新會的財務和財產的適當管理和使用。他們應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相關法規和章程,並符合會員大會的決議。 6. 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監事在法律和章程的範圍內,有責任監察其他與其權責相關的事項。這可能包括監察會務運作、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 以上回答主要參考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7 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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