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之資格、任期、補選、報酬及解任,準用理事之規定。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8 條的規定,監事的資格、任期、補選、報酬及解任,應準用理事的相關規定。根據理事的規定,監事應具備相應的資格,並在一定的任期內擔任職務。在監事職位出現空缺時,可以進行補選來填補。監事在履行職務期間可能獲得一定的報酬,而當監事未能履行職務或違反相關規定時,可以進行解任。參考資料應該包括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以及相關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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