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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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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應每六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9條規定,都市更新會應每六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這意味著都市更新會負有定期向主管機關匯報執行情形的責任。具體而言,都市更新會需要申報的內容包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以向主管機關提供有關都市更新工作的執行狀況。相關參考資料可能包括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00436)。

  • 都市更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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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9 條規定:「都市更新會應每六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