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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29 條

都市更新會應每六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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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9條規定,都市更新會應每六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這意味著都市更新會負有定期向主管機關匯報執行情形的責任。具體而言,都市更新會需要申報的內容包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以向主管機關提供有關都市更新工作的執行狀況。相關參考資料可能包括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0043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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