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30 條
- 1.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經監事查核通過,報請會員大會承認後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2.都市更新會應準用商業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並依法定之會計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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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算並製作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及其他報表。這些報表需要經監事查核後報請會員大會承認,然後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換句話說,都市更新會的理事會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編制相關的預算和財務報表,然後經過監事的審核,再由會員大會批准,最後提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都市更新會應準用商業會計法的規定來設置會計憑證和會計簿籍,並按照法定的會計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務。這意味著都市更新會在處理財務事務時需要遵守商業會計法的規定,包括記錄會計憑證和維護相應的會計簿籍,同時遵循法定的會計處理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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