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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經監事查通過,報請會員大會承認後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都市更新會應準用商業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並依法定之會計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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