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31 條
理事會所造具之各項會計報表及監事之查核報表於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十日前,備置於辦公處所供會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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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1條,理事會應該將各項會計報表及監事查核報表在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前十日備置於辦公處所供會員查閱。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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