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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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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所造具之各項會計報表及監事之查報表於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十日前,備置於辦公處所供會員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1條,理事會應該將各項會計報表及監事查核報表在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前十日備置於辦公處所供會員查閱。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2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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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31 條規定:「理事會所造具之各項會計報表及監事之查核報表於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十日前,備置於辦公處所供會員查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