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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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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 二、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2. 2.前項會議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7 條,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臨時會議則在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若理事長無法或不能召開會議超過兩次,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召集會議。 例子:假設某都市更新會的定期會議每年一月和七月召開一次,而七月的定期會議因理事長意外受傷無法召集,根據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指定一名理事來召集七月的定期會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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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7 條規定:「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