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7 條,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臨時會議則在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若理事長無法或不能召開會議超過兩次,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召集會議。 例子:假設某都市更新會的定期會議每年一月和七月召開一次,而七月的定期會議因理事長意外受傷無法召集,根據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指定一名理事來召集七月的定期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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