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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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小組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如可歸責於被接管人之事由者,其費用由被接管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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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12條,接管小組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如果這些費用可以歸責於被接管人之事由,那麼這些費用應由被接管人負擔。這表明,如果被接管人的行為或疏忽導致接管小組產生相關費用,那麼被接管人必須承擔這些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被接管人在都市更新事業的過程中,違反相關法規導致接管小組需要進行额外的工作或支付額外的費用,那麼這些費用應由被接管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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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