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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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期間內接管資產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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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11條的規定,接管期間內接管資產所產生的一切所得,應優先用於支付因接管而產生的費用。這意味著接管人在接管期間中,所得到的資產收益必須優先用於支付接管相關的開支和費用。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確保接管程序的順利進行,並保護接管人的權益。具體來說,一旦接管人取得了接管資產的收益,他們必須先支付接管相關的費用,然後才能對其進行其他處理。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接管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也保護了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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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