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接管小組報告後,按原核准之相關計畫自行接續實施,或依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核准都市更新會為實施者接續實施,並於完成移交後終止接管。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人數與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依實施地區性質,分別超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比率,表示反對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原核准之相關計畫,終止接管並結束該都市更新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接獲接管小組報告後,可以根據原核准的相關計畫自行接續執行,或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自行執行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核准都市更新會為實施者接續執行。完成移交後,接管結束。但是,如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和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人數和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比率根據執行地區的性質分別超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比率並表示反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原核准的相關計畫,結束接管並結束該都市更新事業。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1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 都市更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2 條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2 條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